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12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春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钱亚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昕,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给丽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栋310-63室。
法定代表人:冯培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的申请将南京给丽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2016年10月18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南京给丽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