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01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信诚创意园第四、第十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猛,男,壮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安弹簧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禄安路44号。
投资人:何显辉。
被告:何显辉,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安弹簧厂、何显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