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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肖晶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肖晶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正权,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肖晶晶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2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六坊中兴大道13号古镇国贸大酒店C区52卡首层。

经营者:肖晶晶,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肖晶晶,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肖晶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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