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初8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