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3号原告:徐军,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如洪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工业区冠业路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梁秋华。
被告:梁秋华,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蔡词发,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徐军与被告佛山市如洪广家具有限公司、梁秋华、蔡词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6885.6���名称“床头(1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徐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