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450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火锅店,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学林街********************楼。
经营者:俞立江。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同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