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550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富源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曹程,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佛山市大富富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荣。
委托代理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骏鹏,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富源成商行、佛山市大富富兴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富源成商行、佛山市大富富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