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执12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雄辉、株洲市石峰区逢君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院(2019)湘02民初1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执128号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执12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雄辉、株洲市石峰区逢君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院(2019)湘02民初1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执128号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