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3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982610848。
法定代表人:张宪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长希,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齐云山路财智中心1-办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T7R77M。
法定代表人:宋活永。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民初8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4000元、执行费7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向各大保险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出协查通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安徽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注册号为×××69、×××48、×××53、×××90、×××99、×××86、×××18、×××79、×××01、×××82、×××62、×××04、×××49、×××67、×××56、×××31、×××56、×××15、×××55、×××89、×××57、12196880的商标,并要求全部拍卖。
本院依法将该商标移送评估机构评估,但因申请执行人拒绝预交评估费用而被退回。
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金额为赔偿款54000元、执行费710元。
鉴于被执行人安徽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预缴评估费,本院无法启动被执行人安徽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处置程序,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3执7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