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经一路99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店乾兴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号。
经营者:顾佩森。
上诉人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店乾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因侵权引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张店乾兴便利店生产、销售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的张店乾兴便利店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