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7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玉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娇娇,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