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65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菊,女,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存阳,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叁陆伍通讯商行,经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海星智能广场负*层东厅**号。
经营者:陈志刚。
商行实际经营者景北锋,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叁陆伍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