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甘云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3148号
案件名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甘云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城阳区甘云秋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314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甘云秋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甘云秋,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甘云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甘云秋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甘云秋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