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974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游戏格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890699788。
法定代表人曾庆龙,执行董事。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游戏格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