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36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龙,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邻居商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孙二坤,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邻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