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00号原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艺维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谭伟开。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艺维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10511.4、名称沙发(2040#)】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6.98元,减半收取1593.49元,由原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