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墙南村15110。
法定代表人:康会娟,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金国平,该公司员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占昌,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怡凯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工业集聚区(工业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段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乡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中段(汽车南站西)。
法定代表人:杜方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达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仁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市怡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凯公司)、新乡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洛知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今达来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已与明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并称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对此,明仁公司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今达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