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72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432701。
法定代表人魏锦春。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生益旺鞋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KMA6XJ。
经营者蔡少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洞莽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