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10号杨伟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军。
委托代理人:朱昌觉,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刘琼,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宵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伟煜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71××××.7)一案,原告杨伟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433.16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16.58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黄 瑜 瑜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霄(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