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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南关区时代小镇莎姗尔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1727号
案件名称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南关区时代小镇莎姗尔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玥之秘株式会社;南关区时代小镇莎姗尔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727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时代小镇莎姗尔化妆品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18号时代小镇。

经营者:王欣。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南关区时代小镇莎姗尔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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