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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韩金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芝民知初字第8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韩金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韩金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8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金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金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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