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8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金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金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