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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英鹏九州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56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英鹏九州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英鹏九州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5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英鹏九州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黎冲段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朱胜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纯,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盛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英鹏九州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华捷盛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华捷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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