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5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英鹏九州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黎冲段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朱胜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纯,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盛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英鹏九州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华捷盛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华捷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