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554号原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路东部工业区东H-1栋101,组织机构代码:667075721。
法定代表人:戈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809室,组织机构代码:071784455。
法定代表人:刘美鸿。
被告: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8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9159037。
法定代表人:刘美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029XXXX.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深圳科技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018800001XXXX)存款150万元人民币。
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以在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1569771****)中的人民币15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提供了相应担保,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1569771****)中的存款150万元人民币。
二、冻结被告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深圳科技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018800001XXXX)中在存款150万元人民币。
以上被冻结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不申请延期,则自动解除该财产保全。
冻结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理(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