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3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亭节雄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旁)。
经营者施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亭节雄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匹狼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匹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匹狼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七匹狼公司预交),由七匹狼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