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8644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爱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南路1号A8。
法定代表人徐才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爱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雪云人民陪审员 殷立基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月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