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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A合成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民辖终126号
案件名称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A合成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红土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宾,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A合成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基冯路10号。

企业管理人:DRWERNER。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TAREKHADDAD,思瑞安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职务不详。

上诉人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3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管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产品侵权问题,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3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商标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诉侵犯“ALUCOBOND”商标的复合板使用于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技城创新中心,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四川省绵阳市,故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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