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红土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宾,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A合成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基冯路10号。
企业管理人:DRWERNER。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TAREKHADDAD,思瑞安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职务不详。
上诉人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3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管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产品侵权问题,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3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商标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诉侵犯“ALUCOBOND”商标的复合板使用于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技城创新中心,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四川省绵阳市,故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