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8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多惠好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里村1组正街*号。
经营者:李升,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籍贯地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大石村后厝*号,现住址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多惠好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