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陈茂君,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梁红艳,分别为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以下简称御祥汽车用品厂)与被告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卫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御祥汽车用品厂的投资人陈茂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梁红艳,被告忠诚卫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御祥汽车用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忠诚卫士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忠诚卫士公司赔偿御祥厂经济损失50000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御祥汽车用品厂是“一种汽车椅套”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调查发现忠诚卫士公司大规模销售侵权产品后,御祥汽车用品厂代理人在其天猫商铺购买了被诉产品。
被诉产品具备了御祥汽车用品厂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忠诚卫士公司的行为导致御祥汽车用品厂市场份额大幅萎缩,承受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严惩。
忠诚卫士公司辩称:被诉产品虽为忠诚卫士公司所销售,但是,御祥汽车用品厂的专利申请于2014年7月30日,而忠诚卫士公司从1999年已经在本行业经营产品,早于该专利。
此类坐垫早在御祥汽车用品厂申请专利前已经有人销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陈茂君为ZL2014xxxx“一种汽车椅套”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本专利申请于2014年7月30日,授权公告于2015年2月18日。
专利第2年年费已缴纳。
2015年2月19日,陈茂君与御祥汽车用品厂签订了《专利权独占许可合同书》,约定许可给御祥汽车用品厂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本专利,时间为2015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18日,许可费为30万元。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汽车椅套,所述椅套与汽车坐椅相适、套设于汽车坐椅外,其包括主体和侧翼,所述主体与所述侧翼缝缀在一起,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包括座垫和靠背,所述座垫包括中垫、拉垫和外包边,所述中垫与所述拉垫缝缀在一起,所述中垫和所述拉垫以及所述包边呈向下凸起,所述靠背还设有后衬面,所述后衬面设于椅套后部、与所述侧翼缝缀在一起,所述包边下沿设有倒钩,所述座垫与中靠背连接处设有双八字扣,所述倒钩、双八字扣将椅套与所述汽车与汽车坐椅固定在一起。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椅套,其特征在于:所述侧翼外沿设有塑边。
上述权利要求为御祥汽车用品厂在本案中请求保护内容。
2015年9月2日,御祥汽车用品店的代理人通过天猫网店向忠诚卫士公司下单购买了被诉产品,并于9月6日通过中通快递收货。
诉讼中,御祥汽车用品厂将被诉产品作为证据提交。
被诉产品为一种汽车椅套,分单人椅套和多人椅套,并有用于连接的倒钩和扣环。
如本判决后之附图。
经当庭对比,其技术特征为:单座椅套。
椅套与汽车坐椅相适,可套设于汽车坐椅外,包括座套和靠背套。
座套和靠背套相分离,都包括中垫、拉垫和外包边三部分,中垫与拉垫缝缀在一起,中垫和拉垫以及包边呈向下凸起。
座套和靠背套的连接端都设有两个扣环。
靠背套后面有顶套。
多座椅套。
椅套与汽车坐椅相适,可套设于汽车坐椅外,包括座套和靠背套。
座套和靠背套相分离,都包括中垫、拉垫和外包边三部分,中垫与拉垫缝缀在一起,中垫和拉垫以及包边呈向下凸起。
座套的周边有拉环;
靠背套底部有拉环,侧边和顶部有连接条。
将被诉产品与御祥汽车用品厂专利权利要求1、5对比,两者都是汽车椅套,椅套与汽车坐椅相适,可套设于汽车坐椅外;
都包括中垫、拉垫和外包边三部分,中垫与拉垫缝缀在一起,中垫和拉垫以及包边呈向下凸起;
都有倒钩和扣环。
但是,存在如下差异:其一、被诉产品座套与靠背套是相分离的;
本专利中主体包括座垫和靠背,可见两者是连接在一起而非分离的。
其二、被诉产品侧翼外沿没有塑边;
本专利有塑边。
其三、被诉产品无后衬面,其中单座椅套只在靠背套后边设有顶套,多座椅套连顶套都没有;
本专利有后衬面。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缴费信息、《专利权独占许可合同书》、实用新型许可实施授权声明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御祥汽车用品厂受许可,享有“一种汽车椅套”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权,受法律保护。
忠诚卫士公司如对本专利的有效性存异议,可另采取法定途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忠诚卫士公司销售了被诉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产品与御祥汽车用品厂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1、5对比,根据上文查明事实,前者缺少后衬面、侧翼塑边、以及座垫与靠背相连接等三个技术特征,因此,没有落入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忠诚卫士公司虽然销售了被诉产品,但由于被诉产品不落入本专利权保护范围,其行为不侵害御祥汽车用品厂的专利权,御祥汽车用品厂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