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21号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小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春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
经营者于洪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