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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019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19号原告:谢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飞驰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韩祥军。

被告: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泾路158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陈梅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9月28日,原告谢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原告谢小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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