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19号原告:谢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飞驰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韩祥军。
被告: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泾路158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陈梅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9月28日,原告谢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原告谢小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