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50号原告:刘正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伟林,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丹洛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
原告刘正语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丹洛甫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语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0元,由原告刘正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