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花承艺,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小浒,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承艺、吴小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承艺、吴小浒,侦查人员温在镑、丁迎到庭参加诉讼。
应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2次。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花承艺、吴小浒在苍南县马站镇岭尾村4780号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huachengyi530”、“温州名城鞋店n001”、“linzijuan1218”、“linjuanzi520”、“hcy316361480”、“haoleba2013”六家网店销售鞋子。
其中,被告人花承艺负责淘宝网络接单,被告人吴小浒负责进货、打包发货。
被告人花承艺、吴小浒明知“奥康”、“意尔康”、“PLAYBOY”系注册商标,在没有合法手续下,通过淘宝网络销售假冒的贴有“奥康”、“意尔康”、“PLAYBOY”商标标识的鞋子。
经核计,其非法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吴小浒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马站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奥康”、“意尔康”、“PLAYBOY”商标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现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被告人花承艺、吴小浒所销售的鞋子所附着的商标标识与“奥康”、“意尔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被告人花承艺违法所得约1万元,被告人吴小浒违法所得约5000元,现均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扣押清单、账单、QQ聊天截图、发货记录、淘宝记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证人卢某、沈某、秦某、金某、徐某、林某、花某、蒋某、吴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侦查人员温在镑、丁迎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承艺、吴小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花承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吴小浒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花承艺、吴小浒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承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判处被告人吴小浒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花承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小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花承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吴小浒违法所得5000元(均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作案工具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花承艺持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