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81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众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侃,董事长。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众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