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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沈安妮、上海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784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沈安妮、上海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沈安妮;上海耀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784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安妮,女,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沈上飞,董事长。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安妮、上海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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