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784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安妮,女,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沈上飞,董事长。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安妮、上海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