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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188号
案件名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竹菱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出光统一科技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竹菱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仲桂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光统一科技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四丁目2番3号。

法定代表人:山贺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高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竹菱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菱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竹菱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出光统一科技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出光会社)书面答辩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由竹菱公司许诺销售;

竹菱公司错误解读许诺销售行为,竹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系被控侵权产品许诺销售地的管辖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故请求驳回上诉,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根据出光会社于一审提交的(2014)沪徐证经字第2583号公证书的记载,公证人员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取得了印有“刘丹海外营业部”字样的名片一张、印有“竹菱产业”字样的广告纸一份、密封袋2只,并对该展位及相关产品拍摄照片五张,上述材料系出光会社为证明竹菱公司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所提供的初步证据。

原审法院对于出光会社基于该些初步证据的指控,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裁定并不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朱佳平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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