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旭锋,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天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新浦江路35弄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方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畅通电器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号。
经营者:张红春。
上诉人陈旭锋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天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畅通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旭锋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陈旭锋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旭锋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陈旭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