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014号原告:奥腾有限公司(ALTIUM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新南威尔士州贝尔罗斯区明娜克劳斯街3号。
法定代表人:AramMirkazemi,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名共和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行。
原告奥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奥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