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85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源丰平价自选商店,住所地瓦房店市。
经营者陈宝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瓦房店市源丰平价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