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84民初255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55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军,男,1980年1月4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