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8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狮咪移动通信设备店,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龙基中路24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440126600468366。
经营者:习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狮咪移动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