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952号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801、1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E。
法定代表人:罗骇浪。
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蒋玉蛟,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魏昭芬,女,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北路华达幸福湾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蒋玉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蒋玉蛟、魏昭芬、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