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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英、蒋玉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5民初3952号
案件名称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英、蒋玉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英,蒋玉蛟,魏昭芬,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952号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801、1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E。

法定代表人:罗骇浪。

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蒋玉蛟,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魏昭芬,女,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北路华达幸福湾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蒋玉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蒋玉蛟、魏昭芬、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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