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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旺福记超市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1098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福记超市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旺福记超市;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旺福记超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望泉家园C区42号楼1层103号。

经营者:尹清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忠(尹清杨之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宝白公路理想花园62号楼1门6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旺福记超市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18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上诉人飞科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旺福记超市的起诉。

北京旺福记超市对该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飞科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01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旺福记超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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