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15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樟木头达鼎达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
经营者:刘运英,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东莞市樟木头达鼎达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建兴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万元”。
其后,原告周建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周建兴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周建兴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