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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特克公司与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013号
案件名称欧特克公司与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特克公司,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013号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斐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RichardM.Foehr,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名共和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行。

原告欧特克公司与被告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欧特克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特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特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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