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131号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黎旺。
被告: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朱黎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黎旺、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黎旺、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