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799号原告:蒋春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张建全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经营者:张建全。
原告蒋春兰诉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张建全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