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605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兴盛精品果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孙某。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兴盛精品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