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2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伊伊生活用品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韩元巷综合楼A栋第9号。
经营者:罗波,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伊伊生活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