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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673号
案件名称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73号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

法定代表人:焦大伟,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董事长。

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中��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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