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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冲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刑初2336号
案件名称孙冲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冲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33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冲峰,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慈溪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为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2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冲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献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冲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孙冲峰接到蒋某(已判刑)一批假冒“KOYO”(注册证号143987)注册商标的轴承订单后,被告人孙冲峰在明知该品牌系他人注册商标后,仍然组织生产了60000只货值达人民币105000元的假冒“KOYO”注册商标的轴承给蒋某。

该批假冒产品于2015年11月25日由拓通货代公司以义乌市德萃商品采购公司申报出口时被义乌海关查获。

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孙冲峰到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本院查明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冲峰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材料、商标注册证、户籍证明、证人周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孙冲峰的供述、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另查明,被查扣的假冒“KOYO”注册商标的轴承已在(2016)浙0782刑初1365号案件中被判决没收。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冲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孙冲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冲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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